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会泽正茂租赁站与徐顺全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4411号
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宝云街道土城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6MA6L7LRN21。
经营者:冷启茂,男,1958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芳,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鹏,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灵壁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2174122926。
法定代表人:束涛,执行董事。
被告:徐顺全,男,1987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李加贵,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与被告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顺全、李加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7日立案。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于2021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1.07元,由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会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