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4411号
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宝云街道土城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6MA6L7LRN21。
经营者:冷启茂,男,1958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芳,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鹏,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灵壁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2174122926。
法定代表人:束涛,执行董事。
被告:徐顺全,男,1987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李加贵,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与被告会泽县钟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顺全、李加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7日立案。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于2021年0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1.07元,由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会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