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此里,男,1989年12月15日生,藏族,云南省德钦县人,住德钦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迪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此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去布此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46326.0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财物(274部手机)损失费180319.0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车辆损失费10068.30元;承担执行费14767.13元。本案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此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字第17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申请执行**此里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此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此 里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和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