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581民初277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腾冲市。
原告:***,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腾冲市。
被告:***,女,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系被告***之夫,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97979182X。
营业场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秀峰苑2栋G座。
法定代表人:冯模春。
原告***、***与被告***、云南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2元,减半收取38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利军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屈永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钏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