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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坤莲,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秀峰***苑2栋G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97979182X。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于2021年11月12日以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为被告,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不服勐海县人民法院(2021)云2822民初2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口头达成协议,由被上诉人完成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双方是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及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了“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法院有管辖权,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管辖,应移送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法院为勐海县人民法院,勐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