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328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元谋县元马永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元谋县元马镇新桥村(108国道液化气厂旁)。
经营者***,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家住四川省资阳市,现住元谋县。
被执行人云南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元谋县元马永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执行云南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元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应执行标的为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元谋县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进行保全冻结,但因工程还未结束,应收等手续未办理,因此工程款未能发放,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云2328执2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待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