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伯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1镇江伯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1民初71号 原告:镇江伯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WGHJ613,住所地镇江市新区银湖花园12幢2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钢,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5027X,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据港镇青园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男,汉族,1995年9月30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镇江伯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2月18日,原告镇江伯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伯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伯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3元,由原告镇江伯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