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奥森立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等与黑河市某某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84912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曹立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娥,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群力大道、灵江路和群力第四大道围合区域第3栋2单元9层919号。
主要负责人:莫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娥,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闽龙开发公司经济适用住房6号楼(爱辉区妇幼保健院职工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刘少滨。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告黑河市***达机电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电梯保养费45871元;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的违约金502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奥的斯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对于涉案电梯依约进行了维修保养,后被告结束了上述合同的履行,亦未向原告支付已产生的维修保养费用,故原告起诉至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确认其向本院起诉系依据涉案《奥的斯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第3.9条约定,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认为因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故至本院起诉。但依据涉案合同约定,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天津市河西区,而涉案合同并未约定本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是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理应以合同约定的原告地址确定,综上,本案依法应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婧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