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494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区塘桥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3254075C。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偶超,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金鸡东路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1844J。
法定代表人:马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霞,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青蚨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9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 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