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92民初1743号
原告:**海,男,195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女,系**海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80285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庆功,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金鸡东路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1844J。
法定代表人:马志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周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与被告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海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负担。
审判长高妍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沈中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