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901号
申请人:***,男,195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金鸡东路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1844J。
法定代表人:马志远。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进水利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8万元,申请人***以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进水利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武进水利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锡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