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悦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句容市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3076号之三
原告:镇江悦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厚固村。
法定代表人:魏恒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云,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文昌中路6号金融大厦四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金鸡东路7-22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远。
被告:句容市水利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包俊华,系该单位局长。
原告镇江悦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腾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句容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悦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6元(已减半),保全费1420元,合计3076元,由原告镇江悦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娟
书 记 员 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