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095号之一 原告:***,男,195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金鸡东路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1844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常州市武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7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