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73行初3673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对原告博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73行初3673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该行政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成传为,总经理”补正为“***,董事长”,第一页第九行“***”补正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时 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