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泽鑫门窗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与赤峰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西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404民初2433号

原告:赤峰泽鑫门窗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小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明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良,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王府花园****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慧、张新喜,内蒙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

负责人:李柏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延荣,男,1952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工,现住,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金山镇河南东村**span>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伟,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西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

法定代表人:胡景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泽鑫门窗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阜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林西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泽鑫门窗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良、张新喜、董艳慧、被告赤峰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升公司)、林西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林西文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阜升公司支付原告尾欠工程款1407700元及2011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2524428.4元,合计3932128.4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继续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2、判令林西文体局在欠付被告阜升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阜升将其承包于林西文体局的林西网球馆门窗、幕墙制作安装工程转包给原告,双方同时对产品名称、数量、价格、设计要求、质量标准、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均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阜升公司,但二被告以总体工程未能竣工为由至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施工费1407700元。二被告的欠款行为构成违约,故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阜升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阜升公司已经依约将工程款付清,并无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另外,依据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的前提依据双方对工程量进行预决算,而被告林西文体局至今未对该工程进行工程量确认或决算,故即便存在应当给付的情形,给付条件也未成就,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林西文体局辩称:2010年5月22日,我局与被告阜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林西县网球馆及办公用房的土建、给排水等工程发包给被告阜升公司,工程价款为13396000元;2010年7月1日,我局与案外人徐州通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管衍架施工发包给通域公司,工程价款为7027000元,以上两份合同工程造价20423000元,我公司直接向阜升公司拨付了19390000元,又经仲裁执行程序向其支付3000000元,即已实际支付阜升公司工程款22390000元。虽然我局未与阜升公司进行最终结算,但实际已经不欠付其工程款。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合同书、通话录音、2017赤仲裁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被告阜升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林西文体局对合同书、通话录音不予质证,对仲裁裁决书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阜升公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了合同书、2017赤仲裁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林西文体局于2019年3月19日出具的证明、说明、农村信用社储蓄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借据、支据等证据,原告对合同书、仲裁裁决书、林西文体局于2019年3月19日出具的证明、说明真实性无异议,对农村信用社储蓄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借据、支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持有异议;被告林西文体局对仲裁裁决书、证明、说明无异议;对合同书、农村信用社储蓄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借据、支据不予质证。对合同书、2017赤仲裁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林西文体局于2019年3月19日出具的证明、说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农村信用社储蓄取款凭条、存款凭条,无原告出具的收据相印证,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故对其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借据、支据,应原告在庭审中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林西文体局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拨付款的单据等证据,原告及被告阜升公司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22日,被告林西文体局将林西县网球馆附属办公用房的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阜升公司,工程造价13396000元,施工期间为2010年5月22日至2010年8月22日。2010年7月29日,被告阜升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阜升公司将上述建设工程中的门窗及幕墙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价款为1407700元,阜升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内支付原告总价款30%施工费、于材料入场后支付30%、验收合格后支付38%、剩余2%作为质保金于一年内结清;如逾期支付施工费,则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结算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同时约定,在全部安装完一个月内,双方的技术人员共同确认工程量,最后以工程结算审查的工程量或工程预决算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并于2011年1月1日向被告阜升公司交付施工成果。审理中,原告认可其员工分别于2010年12月7日、2011年8月4日共向被告阜升公司支取的现金111000元,被告阜升公司认可原告主张的工程量。

另查明,2010年7月1日,时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彦良代表案外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西文体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林西文体局将林西网球馆钢结构工发包给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工程造价7027138元。2017年2月28日,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向赤峰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林西文体局支付其工程款4930000元及违约金1750000元。赤峰市仲裁委员会为此作出2017赤仲裁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的施工共发生工程款8632212元(包括合同增项),其中林西文体局应实际施工人李彦良要求,通过阜升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合计6300000元,故裁决林西文体局向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32212元及利息995899.87元。仲裁过程中,林西体育局提交了阜升公司为其提供的李彦良出具的支取工程款票据11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阜升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施工成果,被告阜升公司应及时给付原告施工费。被告阜升公司认可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即认可原告的施工费总价款应为1407700元,则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被告阜升公司已付原告工程款的数额。被告阜升公司辩称其已向原告付清全部款项,但其提供的付款凭证系支付给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且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延荣向原告原法定代表人李彦良支付的650000元,系发生在李彦良代表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向其收取工程款期间及双方结算之前,李彦良亦对其收款为被告阜升公司全部出具了收据,故原告主张该650000元系阜升公司支付给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阜升公司应进一步举证予以反驳,但其并未提交其与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全部往来款项的凭证,以证明窦延荣的上述付款650000元未包含在内,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自认向被告阜升公司支取现金111000元,此款应在被告阜升公司应付的施工费中予以扣除,故被告阜升公司还应支付原告施工费1296700元(1407700-111000)。原、被告未约定施工期间,原告自认于2011年1月1日完工,但被告阜升公司未予以否认,但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为完工后的一年,即至2012年1月1日,被告阜升公司应全部付清拖欠原告的施工费,但被告阜升公司逾期给付,故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利息损失。据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阜升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林西县文体局并非本案承揽合同的一方主体,其与被告阜升公司之间存在与本案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林西县文体局与被告阜升公司一并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峰阜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赤峰泽鑫门窗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施工费1296700元,并自2012年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赤峰泽鑫门窗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57元,由被告赤峰阜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莹莹

人民陪审员   常荣杰

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