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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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通知书

(2017)内04民辖2号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你院就原告赤峰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本案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因被告系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德宝以此为由向你院提出回避申请,且与本案相关案件正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执行,你院认为不宜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你院将本案移送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判。

你院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将全部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检齐,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移送。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