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文军与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5民初3028号
原告:王文军,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4670475232L,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南领茗筑****公建房。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赤峰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701303418R,所,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div>
法定代表人:李柏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文军与被告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文军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文军负担。
审 判 员 江树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凯悦
书 记 员 孙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