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5民初3238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4670475232L,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南领茗筑96栋12号公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赤峰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701303418R,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树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