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24民初861号
原告:龙门县利航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4MA550J3J7X,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平陵街道隘子村庙背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绪宏,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MA560W7E8J,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祥一路与工业四路交界处(配套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门县利航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龙门县利航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门县利航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门县利航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76.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门县利航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