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1571号
原告深圳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慧明。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盐亭县。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小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