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卓炜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02民初26039号之一
原告:珠海卓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二路1号A1型厂房B305卡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967973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参天,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香华路181号3栋第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UUY6T35。
法定代表人:赖小惠,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珠海卓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珠海卓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卓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卓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815元,保全费1353元,共计3168元,由原告珠海卓炜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从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