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民辖47号
原告: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原告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2003631元,并支付利息1290659元(利息计算方法详见计算清单),合计3294290元。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鉴于被告对于本院此前审结的与其有关的案件裁判结果不服,并层层举报,为便于本案公正审理,报上级法院决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本院发回重审案件,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理由成立。原告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琼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