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3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117号泰鑫商务中心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18044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皖02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89613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361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7月15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1406的账户有11181元存款,已被我院冻结和扣划,因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2018)皖0203执50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该笔11181元执行款项已被芜湖市弋江区法院扣留提取,故无法发放给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为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车牌号是皖B×××××,已被我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3.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不在家中。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884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