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民终80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九华南路117号泰鑫商务中心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明红,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3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中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明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中煌公司一审诉讼理由包括不同法律关系,而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煌公司其他诉请能否纳入本案一并处理,需进一步查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3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严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蒋磊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