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申6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4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桐城市锦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五十米大道水电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叶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桐城市锦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锦江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终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锦江公司捏造虚假债权转让,属典型的虚假诉讼。首先,锦江公司与***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纯系为违法逃避***的合法债权捏造证据所实施的行为。同时,原一审也没有认定锦江公司与***之间的债权转让系无偿转让,且如此巨额的债权无偿转让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情理。锦江公司、***捏造债权转让的目的不仅是意图非法冲抵锦江公司依法应承担的债务,而且还为掩盖***对***所谓债权的非法性。***与***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数额高达400万元,在一、二审期间,***均没有证据证明借款400万元,***利用诱骗的方式取得虚假证据,该案一、二审及再审复查均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准备继续向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担心违法犯罪行为被暴露,才于2019年12月13日向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永不执行、永不再诉,该行为充分证明***与***之间没有债权债务纠纷。二、所谓债权转让通知未有效送达***,依法对***不发生效力。锦江公司与***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其进行虚假债权转让,所以***并没有通知***,一审认定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仅为“李芳”的询问笔录,该笔录作为孤证,不能证明债权转让通知书有效送达***。理由如下:1.李芳没有代收***邮件的权利和义务,邮政快递也没有电话联系***,经***许可李芳代收邮件。2.一审所谓李芳陈述“由其经手的有关***的快递,***均已领取”,不能直接证明***邮寄的债权转让通知***已经领取,一审主审法官的询问笔录中,李芳的陈述并没有针对所谓债权转让通知这一特定快递作出回答,就不能认定所谓债权转让通知由李芳送达。3.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执复11号执行裁定案中,***找到李芳了解情况,李芳根本就不认识***,更不知道***是否领取邮件,其告知***桐城市人民法院找其调查时,只知道按照法院的要求签字。4.***与***系多年熟人关系,其债权转让通知不直接交付***,而通过邮寄的方式,显然不符合逻辑及情理。5.***2019年12月13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书,自愿收回诉讼请求,并自愿永不再诉,并对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终895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桐城市人民法院永不执行。***接受***该承诺的行为,就表明***并不知道所谓的债权转让。鉴于此,所谓的债权转让并未有效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不发生效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锦江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法院认定***将其对***的案涉债权转让给锦江公司有效是否正确。经查,***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皖08民终895号民事判决,判令***给付***欠款金额合计400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程序,亦裁定驳回了***的再审申请。此间,***并无证据证明***对其享有的该400万元债权并非合法债权。2018年11月20日,***与锦江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的对***400万元债权中的813206元转让给锦江公司,该转让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虽主张该债权转让虚假,并否认其与***之间400万元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认可该转让协议真实性,并无不当。***虽于2019年12月13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就该400万元债权收回诉讼请求,永不执行,但由于该承诺书系于上述债权转让一年后作出,在部分债权已先行转让的情形下,此时相应债权部分的权利已归属于债权受让人锦江公司,因锦江公司并未认可该承诺,故该承诺函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至于该债权转让是否通知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9年5月31日***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据该份EMS快递单据封面记载,收件人为***,收件地址为“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居巢路”,与***居民身份证住址相符,文件内容注明为“债权转让通知书”,且邮件投递状态显示为“已签收,他人代收:李芳”。另据一审法院对与李芳的谈话笔录记载,李芳陈述其系我爱贝贝门店店员,该门店系***自家门店,***本人住在五楼,其快递基本都由门店代收。***虽否认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但由于该地址确系***实际使用的送达地址,且该邮件亦被签收,故原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认定***已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并无不当。由于***作为债权人,已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对***发生效力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孔 蓉
审判员 胡邦圣
审判员 吕巍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郭玮
书记员姚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