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902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
主要负责人: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邹庆技、吴金容,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执行人: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黄永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浩,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902民初3987号民事判书,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借款本金207735.61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二、被执行人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预估执行费43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茂名市水东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902执恢234号案的执行。
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忠  兴
审判员 黄  水  洋
审判员 吴  勇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江锦秀(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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