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帕狮龙电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1720阿帕狮龙电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富石久久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720号
原告:阿帕狮龙电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曹村村(太湖大道与通鼎路岔口)。
法定代表人:吴雪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平,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莉,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富石久久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59号7#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帕狮龙电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富石久久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帕狮龙电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帕狮龙电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帕狮龙电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46元,由原告阿帕狮龙电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成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曹欢欢
书 记 员 吴晓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