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1443号
原告:苏州易升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苏同黎公路西侧月西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翁菊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闯,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宏标,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易升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易升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州易升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易升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州易升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松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