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1286号之二
原告:苏州孚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洪恩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方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勇,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易升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苏同黎公路西侧月西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翁菊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闯,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孚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易升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孚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孚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孚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苏州孚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松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