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1297号
原告:吴江市南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北库镇元鹤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勇,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易升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苏同黎公路西侧月西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翁菊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闯,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易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三路69号(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柳青。
原告吴江市南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易升电梯部件有限公司、重庆易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吴江市南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要求原告吴江市南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51元。原告吴江市南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江市南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松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至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