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顺利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嵊州市顺利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3013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余锋,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嵊州市顺利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1001号花木物流交易中心1号楼428。
被告:***,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郭科峰,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周世彬,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与被告嵊州市顺利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郭科峰、周世彬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祖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