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575号
原告:临汾市互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中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汾市互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临汾市互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汾市互成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汾市互成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7元,减半收取3209元,由原告临汾市互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盖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