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民初6563号
原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921567X。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工业城工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74451318J。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空港开发区***路***西。
法定代表人:郑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信电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