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恢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田。 被执行人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永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晋0802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22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及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已依法提起冻结。 3、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