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实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富民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4财保1号 申请人:云南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昆明片区官渡关上宏兴大厦C区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780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富民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32号办公楼2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06712778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云南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后又申请迟延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3月23日申请人云南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云南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免收。 审判员 刘 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