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实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0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30000713407804C。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上宏兴大厦C区8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9519061XN。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大道中段(泰平盛世水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57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云南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2098857.6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公司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昭阳区房管局查询到被执行人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我院无权处置,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执行线索,现申请人云南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我院现将相关材料递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昭通市泰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案名下房产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云南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我院现将材料递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