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思执恢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住址:昆明市关上宏兴大厦C区8层。
被执行人**,女,1966年9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住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思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00元,执行费4487.00元,三项合计310287.00元。经书面签定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云南实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同意其欠**红酒款抵扣借款700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