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二初字第04242号
原告: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分公司经理。
原告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4元,减半收取3132元,由原告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阮继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