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南京冠之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4民初12587号
原告:南京冠之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34号5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19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冠之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冠之林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以被告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后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冠之林电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冠之林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南京冠之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竞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