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鑫德亮电子有限公司与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庐执字第0192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德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副院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德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7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在银行的存款3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