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3488号

原告: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园路一号民营一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江鸿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熠华,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958.5元,由原告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昌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