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象限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91执2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象限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591民初11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深圳象限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0元(款项付至如下账户:开户名: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开户账号:49×××10);二、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5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EMS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EMS反馈因“拒收”而退信。 2、2020年5月2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0年5月22日、10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号汽车一辆,在建设银行有存款1956.70元(该款项已被其他有权机关在先冻结)。此外,反馈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5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2020年6月1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其名下无房产信息。 6、2020年6月5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号汽车一辆,本案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4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置。 7、2020年10月1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2020年10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500.00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尚有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俊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陈 谚
书记员 刘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