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7864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7864号之一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创意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卢虎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鸣翼,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立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万,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20年11月5日,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继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慧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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