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7868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7868号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书记员  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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