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7041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文化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7041号之一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创意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RHNH82。
法定代表人:卢虎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卓,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云,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文化报社,住所地吉林省,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代码12220000412761623F。
负责人:刘卫民。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文化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文化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文化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李舒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