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领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637号 申请人:江苏领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5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5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8-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领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领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盐城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领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江苏领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