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皖0103行初159号
公益诉讼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号。
被告: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号友谊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该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桂某,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合肥大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公益诉讼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因认为被告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肥市排管办)不履行监督管理违法处置污泥行为的法定职责,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告合肥市排管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合肥大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园林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人指派检察员罗某、助理检察员王某某出席法庭,被告合肥市排管办的委托代理人汪某某、桂某以及第三人大众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益诉讼人诉称,合肥市排管办怠于履行治理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居委四十头居委会戴田埠居民组、高小郢居民组流转土地上违法处置的污泥一案,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瑶海区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起诉审查。经审查,自2018年2月左右开始,大众园林公司将合肥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陆续运至戴田埠居民组、高小郢居民组的流转土地上进行拌合、填埋。至2018年9月6日,大众园林公司违法拌合、填埋污泥约10000吨,占用土地约50亩。上述污泥处置工作是以大众园林公司的名义承接,实际经营人为许某一。2018年5月15日,合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合肥市环保局)会同合肥市排管办、合肥市环境保护局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合肥市环保局新站分局)、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十头管委会)对现场进行查看,发现现场仍大量堆存含水率在70-80%以上的未经稳定化处理的污泥,存在明显臭味,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不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2009)中关于污泥含水率低于40%、绿化利用前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的要求,堆存的污泥可能对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产生影响。2018年5月16日,合肥市环保局致函合肥市排管办,建议其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大众园林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18年7月11日,合肥市环保局新站分局就许某一在戴田埠居民组、高小郢居民组流转土地上进行污泥拌合,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处置不当的违法事实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污泥填埋场恶臭气味扰民,被周边居民投诉。2018年8月15日,瑶海区检察院对合肥市排管办是否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情况立案调查。2018年8月17日,瑶海区检察院向合肥市排管办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倾倒的污泥进行符合规定的处理,消除影响;依法对倾倒污泥行为进行处理。合肥市排管办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回复,回复表明其未按监管职责的要求积极履职,污泥违法堆放的事实继续存在。至本案起诉时,涉案污泥仍未处理,环境违法事实仍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合肥市排管办作为合肥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单位,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规定,合肥市排管办既有对违法处理污泥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又有在违法行为人不采取治理措施情况下代为治理的职责。从时间跨度上看,自2018年5月16日合肥市环保局致函合肥市排管办,到2018年8月17日检察机关就此案再次向其发出检察建议,直至本案起诉时,合肥市排管办仍未采取可行措施,甚至没有采取应急措施对已违法倾倒的污泥作出处理,也未依法处罚相关行为人,涉案污泥仍堆积在戴田埠居民组、高小郢居民组的流转土地上,社会公共利益仍然遭受侵害;该地块向北约100米处即为合肥张桥水库,环境风险不容忽视。综上,为保护人民美好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对大众园林公司在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居委四十头居委会戴田埠居民组、高小郢居民组流转土地上违法处置污泥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对大众园林公司在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居委四十头居委会戴田埠居民组、高小郢居民组流转土地上违法处置污泥监管职责。
公益诉讼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排水管理办公室(污水管理处)内设机构及二级机构的批复》,证明合肥市排管办具有污泥处置监督指导职责。二、《关于合肥新站区三十头社居委四十头居委会代田埠村民组流转土地被倾倒有害废物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和环境被严重污染的情况说明》、网银日志及工程款发票、《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函》、合肥市环保局新站分局《关于合肥市污水厂污泥向我区倾倒的情况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市环保局新站分局《关于对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含七份附件)、三十头管委会《关于大众园林倾倒污泥检察建议回复的函》(含七份附件)、大众园林公司《情况说明》、瑶海区检察院《询问笔录》、戴田埠村民组全体成员的《报告》、戴田埠组和高小郢组污泥处理现场的照片,上述证据证明施工方违法在合肥新站区三十头社居委四十头居委会戴田埠居民组、高小郢居民组流转土地上违法处置污泥的事实,且在处置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渗漏及无害化措施;环保部门已对违法处置污泥的行为进行了处理,明确了合肥市排管办的职责要求;截止2018年10月,有关部门对违法处置的污泥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三、瑶海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合肥市排管办《关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的回复》,证明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污泥处置监管部门尚未依法履行职责。
被告合肥市排管办辩称,一、被告于2018年8月接到瑶海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之前及之后,一直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并未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具体经过如下:1.2018年4月,被告责令大众园林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整改工作;2.2018年5月15日,被告会同合肥市环保局、三十头管委会进行现场检查,召开会议,形成初步意见后,合肥市环保局才于2018年5月18日出具《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函》;3.2018年5月,被告委托合肥海正环境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事发现场土壤及地下水进行检测,该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地下水和土壤的检测数据未超过相关国家标准限值的点位;4.2018年7月6日,针对《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函》,被告回复合肥市环保局,继续督促大众园林公司对现场进行整改;5.2018年7月11日,被告协调三十头社居委四十头村领导,积极做好群众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消除群众疑虑,同时督促大众园林公司尽快完成整改工作;6.2018年7月27日,被告约谈大众园林公司;7.2018年7月28日,被告发出《关于尽快整改污泥处置现场存在问题的函》给大众园林公司;8.2018年7月29日,被告召集相关专家及几家污水污泥处置单位召开污泥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形成《大众园林污泥应急处置工作会议纪要》,会议明确尽快落实处置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对被雨水浸泡的含水率较高的污泥上的清液用吸污车运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委托涉及单位尽快制订应急处理方案,做好应急处理的相关记录,成立污泥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9.2018年7月30日,被告下发《关于成立处理合肥大众园林景观建设公司污泥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污泥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解决统一协调调度问题;协调槽罐车对污泥进行外运(见《大众园林污泥应急处置工作日报》),协调蔡田铺污水处理厂,制订《废液应急处理调试方案》;10.2018年8月3日,被告向合肥市人民政府请示(见《关于新站区三十头社区绿化场地污泥应急处置相关事宜的请示》),因大众园林公司已无力承担治理工作,被告积极落实有能力的治理单位,同时委托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南京环科所)编制应急处理方案;11.2018年8月12日,被告组织专家对污泥应急处理方案编制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见《论证纪要》);12.2018年8月下旬,被告委托南京环科所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测、鉴定、编制应急处置方案;13.2018年10月15日,污泥应急处置方案初稿形成,南京环科所建议采用“污泥预处理(含水率、铬、镍和石油溶剂处置达标)+原地异位堆肥处置+渗滤液外运处置”的方式进行治理,治理费用高达1200万元人民币,治理工期需要220天左右。被告针对初稿组织了专家论证,形成几点建议(见《专家论证意见》);14.2018年11月12日,南京环科所出具应急处置方案正稿(见《新站区三十头社区绿化场地污泥应急处置方案》);15.2018年11月14日,依据南京环科所的检测数据,被告建议依法对大众园林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将案件移交合肥市新站区城管分局行使(见《关于移交处理合肥大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涉嫌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件的函》)。二、由于行政职能调整,被告没有行政处罚权,在依法调查相关事实后,被告依据合同约定,责令大众园林公司停止污泥倾倒和不合规的处置行为,没收履约保证金。为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查实本次事件对环境造成的侵害后果,被告依法委托南京环科所进行鉴定,2018年11月12日取得检测数据的证据后,被告于2018年11月14日立即将案件移交至城管部门,建议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三、目前,被告正按照2018年8月3日《新站区三十头社区绿化场地污泥应急处置相关事宜的请示》以及2018年11月12日《新站区三十头社区绿化场地污泥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积极落实,尽管环境治理费用非常高,周期很长,难度异常大,被告正在竭尽所能,全力以赴,全面执行落实。综上,被告在本次事件发生前后,均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下一步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应急处置方案严格落实,积极履行职责,目前市政府尚未完成审批程序,之后被告将继续完成职责。
被告合肥市排管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合肥市环境保护局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对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建议书的回复》,证明合肥市排管办于2018年4月24日责令大众园林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履约保证金。2.合肥海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2018年5月,合肥市排管办委托合肥海正环境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事发现场土壤及地下水进行检测,检测数据未超过相关国家标准限值点位。3.《关于“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证明合肥市排管办向合肥市环保局回复近期治理污染的情况。4.《市排管办约谈大众园林会议纪要》,证明合肥市排管办约谈大众园林公司,要求其在2018年8月31日前清运污泥,配合合肥市排管办做好群众安抚工作,大众园林公司许某一拒绝签字。5.《关于尽快整改污泥处置现场存在问题的函》,证明合肥市排管办通知大众园林公司,要求其尽快整改,否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追究其责任。6.《大众园林污泥应急处置工作会议纪要》,证明合肥市排管办召集相关专家及几家污水污泥处置单位召开污泥应急处置工作会议。7.《关于成立处理合肥大众园林景观建设公司污泥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明合肥市排管办成立污泥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解决统一协调调度问题。8.《大众园林污泥应急处置工作日报》,证明合肥市排管办协调槽罐车对污泥进行外运。9.《废液紧急处理调试方案》,证明合肥市排管办协调蔡田铺污水处理厂,制订《废液紧急处理调试方案》。10.《关于新站区三十头社区绿化场地污泥应急处置相关事宜的请示》、《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室公文处理标签》,证明合肥市排管办向合肥市政府请示,因大众园林公司已无力承担治理工作,建议由合肥市排管办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委托南京环科所编制应急处置方案,编制方案费用约85万元。2018年8月20日,市政府批示,同意合肥市排管办与环保部南京环科所采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11.《论证纪要》,证明合肥市排管办组织专家对污泥应急处置方案编制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进行论证。12.《新站区三十头社区绿化场地污泥应急处置方案》,证明污泥应急处置方案初稿形成,治理费用为1200万元,治理工期需要220天左右。合肥市排管办针对初稿组织了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13.《新站区三十头社区绿化场地污泥应急处置方案》,证明南京环科所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污泥应急处置方案正稿。14.《关于移交处理合肥大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涉嫌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件的函》,证明依据南京环科所的检测数据,合肥市排管办建议依法对大众园林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将案件移交给合肥市新站区城管分局行使。15.《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关于调整城市管理部分职责的通知》,证明合肥市政府早在2005年规定,由城管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2017年12月1日起,市城乡建委的所有行政处罚权都交由城管部门行使。
第三人大众园林公司述称,其在合肥新站区三十头社居委四十头居委会戴田埠居民组、高小郢居民组流转土地上违法处置污泥属实,其将按照政府要求积极配合处理。
第三人大众园林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肥市排管办对公益诉讼人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关于合肥新站区三十头社居委四十头居委会代田埠村民组流转土地被倾倒有害废物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和环境被严重污染的情况说明》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村民所说明的“倾倒有害废物,导致空气、环境及饮用水严重污染”等只是其看到的外在表象,真实情况应该由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证明;对《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函》、戴田埠村民组全体成员的《报告》、戴田埠组和高小郢组污泥处理现场的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第三人大众园林公司对公益诉讼人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公益诉讼人对合肥市排管办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恰恰证明施工人违法倾倒污泥的事实存在,且污泥危害环境的事实也继续存在,故不能证明被告未怠于履职。第三人大众园林公司对被告合肥市排管办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因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且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7日,合肥市排管办与大众园林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合肥市排管办通过招投标确定大众园林公司承担合肥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施用于绿化及土壤改良工程服务工作,并约定绿化及土壤改良工程应符合相关国家环保技术标准要求,满足省、市、县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进场污泥必须及时拌合,做到污泥日送日清,不允许将污泥集中堆放,拌合取土深度不得大于1.5米等。合同签订后,该项目实际负责人许某一自2017年7月开始处置污泥,自2018年3月起,许某一将其从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厂等城区污水处理厂接收的污泥运输至合肥新站区三十头社居委四十头居委会戴田埠居民组、高小郢居民组的流转土地上进行倾倒、拌合,且未采取防渗漏及无害化处理措施。至2018年4月下旬,许某一在上述流转土地上违法处置污泥累计10000余吨,造成约50亩土地受污染。合肥市环保局新站分局于2018年4月12日接到当地群众的投诉后,于当日到污泥处置现场核实情况,并于2018年5月9日书面上报合肥市环保局,请求明示大众园林公司处置污泥的方式是否适当,并对污泥处置方式给出指导意见。2018年5月15日,合肥市环保局会同合肥市排管办、合肥市环保局新站分局、三十头管委会对污泥倾倒现场进行查看,发现现场仍大量堆存含水率在70-80%以上的未经稳定化处理的污泥,存在明显臭味,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不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2009)中关于污泥含水率低于40%、绿化利用前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的相关要求。其中一部分污泥采取薄膜覆盖的方式进行临时干化,另一部分污泥直接存放于现场地势较为低洼的取土坑内,正在进行取土拌和,或通过泵输送至附近树林进行施肥,且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均不合理,涉嫌非法堆放、处置污泥。鉴于此,合肥市环保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合肥市排管办作出《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有关问题的函》,函请合肥市排管办:1.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泥堆放区域及周边对照点的地下水及土壤进行取样和比对监测,了解污泥堆放区域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并根据监测结果视情采取相关修复措施。2.对合同约定的污泥与土壤拌和比例为1∶3的表述提供国家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等支撑材料。3.停止向上述区域转运处置污泥的行为,尽快提供2017年7月以来在上述区域累计处置污泥的总量、来源、相关批次监测报告等材料。4.建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大众园林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5.对在合肥市范围内采取类似方式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所有点位开展全面排查,并向合肥市环保局提供相关材料。2018年5月,合肥市排管办委托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大众园林公司污泥处置情况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重金属未超过地下水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2018年7月11日,合肥市环保局新站分局对许某一在合肥新站区三十头社区四十头居委会非法处置污泥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0000元。2018年7月23日,合肥市环保局对合肥市排管办再次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快新站区污泥清运处置工作的函》,函请合肥市排管办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加大协调督办力度,责令责任企业限期清运污泥,如逾期完不成,应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2018年7月,在合肥市排管办的组织、协调下,未拌和的部分污泥被清运(约几百吨),后因费用无人承担而停止了清运。2018年8月3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合肥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新站区三十头社区绿化场地污泥应急处置相关事宜的请示》,鉴于大众园林公司已无法承担三十头社区污泥处置工作,建议由合肥市排管办委托南京环科所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尽快落实该场地污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合同要求对大众园林公司追究责任。2018年8月2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批示:污泥应急方案编制由合肥市建委(合肥市排管办)与南京环科所采用单一来源谈判的方式采购,应急处置方案编制费用、污泥运输及处置费用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若事故单位暂无力承担或责任界定不明确,建议由合肥市建委(合肥市排管办)先行从“污泥处置费”中支付,后期再进行追偿,并进行处罚。2018年8月15日,瑶海区检察院对合肥市排管办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8月17日,瑶海区检察院向合肥市排管办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如下:1.对倾倒污泥过程中的单据、凭证记录等材料进行归纳整理,便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2.对污泥的有害成分,倾倒污泥的深度、面积和对土地使用功能的影响进行鉴定和评估;3.采取有效措施对倾倒的污泥进行符合规定的处理,消除影响;4.依法对倾倒污泥行为进行处理;5.加大对全市污泥处置的监管力度,防止类似案件发生。2018年9月6日,大众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及案涉项目实际负责人许某一在瑶海区检察院陈述:涉案工程项目由许某一挂靠大众园林公司中标,大众园林公司并无处置污泥的资质;施工由许某一在合肥市排管办的指导和安排下进行,施工场地也是经过合肥市排管办领导现场考察后确定的。针对瑶海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合肥市排管办于2018年10月16日回复如下:其于2018年5月下旬委托合肥海正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涉场地土壤及地下水进行检测,报告说明未发生超标污染;其于2018年8月通过招标程序委托环保部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南京环科所对该区域进行了全面监测鉴定,并制定了《三十头绿化场地污泥应急处置方案》,待完成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定稿后即开始实施整改;其成立了污泥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现场进行了应急处置:挖设排水沟、集水池、设置围坝、对裸露污泥进行覆盖,在现场设置安全围挡、警示牌、警戒线等;其对大众园林公司进行约谈问责,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要求其负责好现场的安全警卫,配合做好污泥的处置等工作;其加大对污泥处置的监管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严禁类似事件发生。2018年11月12日,由合肥市排管办委托的南京环科所编制了《新站区三十头社区绿化场地污泥应急处置方案》,建议采用“污泥预处理(含水率、铬、镍和石油溶剂处置达标)+原地异位堆肥处置+渗滤液外运处置”的方式进行治理,治理费用总计约1199.89万元,工期约220天。对于治理费用,合肥市排管办于庭审时陈述,其已上报至合肥市人民政府,目前正在等待合肥市人民政府审批。2018年11月14日,合肥市排管办根据《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和《关于调整城市管理部分职责的通知》规定,作出《关于移交处理合肥大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涉嫌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件的函》,将案件移送给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分局立案查处。截止目前,案涉污泥仍未处理,环境受污染的事实仍然存在。
本院认为,公益诉讼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合肥市排管办作为合肥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有监督、指导污泥处置的行政职责,故公益诉讼人要求合肥市排管办履行监督管理其行政区域内污泥处置的行政职责,具有法律依据。处置污泥的企业应当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有污泥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理污泥的技术全面,设备也相对高新,能够更大程度的实现污泥资源化。大众园林公司不具备处理污泥的资质,案涉工程实际负责人许某一甚至不了解国家相关环保技术标准,合肥市排管办将合肥市污水厂污泥处置工程发包给大众园林公司施工,导致如今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并非出于偶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大众园林公司处置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合肥市排管办负有责令大众园林公司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的法定职权和职责。鉴于大众园林公司无处理污泥的资质,且其无力治理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合肥市排管办前期所做的工作,如督促大众园林公司整改污泥处置现场、成立污泥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解决统一协调调度问题、对污泥倾倒现场进行围挡、覆盖等,均不能有效的达到彻底治理的目的。案涉环境污染事件于2018年4月发生后,环保部门、检察机关多次致函合肥市排管办,要求其对责任企业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对责任企业进行处罚,并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直至2018年8月,合肥市排管办才委托南京环科所编制污染应急处置方案,此举并不能体现其辩称的“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关于治理费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0日的批示已对代为治理费用的承担作出了明确规定和指示,“等待政府审批治理费用”并不能成为阻却合肥市排管办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污泥的正当理由,从而任由案涉污泥污染环境的事实继续存在。针对瑶海区检察院2018年8月17日《检察建议书》所提出的五项建议,合肥市排管办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已对照完成。综上,合肥市排管办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事实明确,依法应确认为违法。为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作为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合肥市排管办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对第三人合肥大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居委四十头居委会戴田埠居民组、高小郢居民组流转土地上违法处置污泥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
二、责令被告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第三人合肥大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居委四十头居委会戴田埠居民组、高小郢居民组流转土地上违法处置污泥的行为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如不服本判决,公益诉讼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提请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告、第三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世中
人民陪审员 杨开德
人民陪审员 郭茂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宣六月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