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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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3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龙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路88号-108。
法定代表人:李洪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龙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向***送达了《通知书》,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予准许;并告知***应于接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景寿
审判员王怡然
审判员叶恒
二○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沈士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