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6403号
原告:沛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东风西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丰沛路南侧、西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负责人,住沛县。
原告沛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驰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沛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沛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