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建集团湘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东瑞晨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地建集团湘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01民初491号
原告:巴东瑞晨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劝农亭社区将军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邓中辉,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地建集团湘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新,公司董事长。
原告巴东瑞晨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地建集团湘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巴东瑞晨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瑞晨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瑞晨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76元,由原告巴东瑞晨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麻 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龚利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