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建集团湘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地建集团湘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3583号
原告:湖南地建集团湘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松,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
002号。
法定代表人:成昌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成,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地建集团湘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10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地建集团湘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95.5元,减半收取2847.75元,由原告湖南地建集团湘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本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良美